隨著《預算法》的落實,各級政府的土地儲備管理正在迎來規范。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日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四部委已下發了有關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
從記者獲悉的通知內容來看,其主要依據新《預算法》和43號文(《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對土地儲備和相應的資金管理行為進行規范。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該通知包括清理壓縮土地儲備機構、規范土地儲備行為、合理確定土地儲備規模、妥善處置土地儲備債務、調整土地儲備籌資方式、規范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管理、推動土地收儲政府采購工作、加強土地儲備項目收支預決算管理等多個方面。
通知主要明確,各地區應將土地儲備機構和從事政府融資等其他非土儲職能的業務相分離。
通知要求,“各地區應當將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從事政府融資、土建、基礎設施建設、土地二級開發業務部分,從現有土地儲備機構中剝離出去或轉為企業,上述業務對應的人員、資產和債務也影相應剝離或劃轉。”
而與此同時,通知要求各地區在規范土地儲備行為時,每個縣級(含)以上行政區域原則上只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并從屬于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管轄,對于重復設置的,應當壓縮歸并和從新納入土地儲備名錄管理。
事實上,該通知的主要規范內容也在于區分土儲機構和城投公司職能。
例如通知還要求,各級城投公司等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再從事新增土地儲備工作,同時土地儲備機構也不得開展城建、保證房建設等事務。
通知還明確,對清理甄別后認定為地方債務的土地儲備貸款(截至2014年底),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償債資金通過預算統籌安排,并逐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進行置換;而自2016年起,則各地不得再向銀行舉借土地儲備貸款。
此外通知也依據《預算法》對土地儲備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了規范,即從2016年起,土地儲備資金的籌集渠道金來自于土地出讓收入費用安排、土地收益基金資金安排、地方政府債券籌集資金、財政用于土儲的其他資金以及相應的利息收入。
而有機構人士認為,土地儲備機構職能的專用化,該政策或將給依靠土地抵押的城投類貸款業務造成影響,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信貸投放。
“土儲不能融資,各地也不得舉借土儲貸款了,這樣倒有希望引導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一位地產基金投資經理指出。“關鍵還要看政策的執行節奏。”
而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的通知來看,完成土儲機構和城投職能的剝離的時間表截止時間是2016年底,而剝離工作也需要經過一定的流程,即地方土地資源部門商同當地人民銀行、銀監等機構出具意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